太受伤!!!
养了 18 年的儿子
竟不是亲生的
海口的张先生(化姓)
与李女士(化姓)同居多年
并抚养一男孩
后因双方发生矛盾
张先生发现抚养 18 年的儿子
竟然不是亲生的
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请求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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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显示儿子非亲生,他状告女友
张先生离异后于 1999 年与李女士相识交往,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0 年 7 月 14 日,李女士生育男孩小鹏(化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3 年 6 月 10 日,张先生将户籍迁移至海口市某路,并于次日将李女士的户籍迁入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登记李女士为其妻子。
2004 年 3 月 17 日,以报出生的方式办理小鹏户籍入户手续,登记小鹏为其儿子。
2005 年 6 月,张先生与李女士母子搬居海口龙华区某大厦居住生活,在此期间,李女士未在外从事工作。
2008 年 5 月 27 日,张先生以李女士名义与海南某公司签订《订购商品房协议书》,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口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 115.77㎡,总价款为 538098.96 元,订金 5000 元)。
在合同约定的房款交付完毕后,李女士作为买受人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与海口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正式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 年 3 月 16 日,李女士领取案涉房屋所有权证。
2018 年 1 月 17 日,张先生就小鹏是否为其与李女士的亲生孩子,利用小鹏的体检血液做亲子鉴定。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经检验并作出鉴定意见,排除张先生是血液样品 1 的生物学父亲。
2018 年 4 月 18 日,张先生以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同居关系纠纷诉讼,起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张先生赠予李女士位于海口市某区房,并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协助张先生办理变更手续;
2. 判令李女士向张先生一次性支付 935210 元抚养费;
3. 判令李女士向张先生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50 万元;
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女士与张先生自 1999 年至 2018 年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双方于 2008 年 5 月共同办理购房及交款手续,以及 2012 年对涉案房屋装修后用于共同生活居住多年,说明双方事实上认可涉案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经济能力和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张先生与李女士按 6 ∶ 4 的比例进行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涉案房屋购买于 2018 年,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海口地区房地产价格已经大幅上涨,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同类房产每平方米价格在 14000 元左右,一审法院按当时购买价格进行分割显失公平,本院予以纠正。
由于双方诉讼中未申请对涉案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本院酌情以每平方米 12000 元的价格计算涉案房屋价值为 1394400 元(116.2㎡12000 元/㎡),涉案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给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 557760 元(116.2㎡12000 元/㎡40%)。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某区房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张先生名下;
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张先生在共同期间为抚养小鹏而支出的抚养费 28067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