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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地法庭下令一名bc省的公寓业主需要支付总计2.7万加元的罚款。
这位业主名叫莫妮卡,她被发现在在没有事先获得物业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己的公寓出租,违反了大楼的出租规章制度。
据悉,莫妮卡在2014年买下了位于bc省中部萨尼奇的一处公寓,她的女儿摩根此前一直在那里居住。
2018年,一个名叫LA(化名)的人也入住这处公寓,与摩根生活在一起。
莫妮卡在bc省民事法庭上争辩表示LA不是房子的租客,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她支付了租金,并辩解说LA是女儿的一位同伴。
然而,B.C.民事和解法庭成员朱莉·k·吉布森指出,《住宅租赁法》将租金定义为“支付的金钱,或承租人/其代表给予或同意给予业主的价值或权利”。
吉布森说:“RTA的定义允许租金可以包括非货币价值或权利。”法庭成员指出:“鉴于摩根和LA没有就这个核心问题提供证据,LA很可能支付了与物业地块有关的服务和维护费用。”
吉布森在她的决定理由中写道:“基于我面前的证据,我发现这位住客LA可能是104单元摩根的室友,从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7月1日期间租住在此并支付租金。”
吉布森还指出,RTA“不需要书面协议的安排租赁。如果某人根据与业主、租客或占用人的口头协议,占用了少于一层的地块,并向业主支付了货币租金或提供了其他价值,那么此人就是在租赁的租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