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女士是外地人,孩子在西安上班,前幾年,她來到西安,和孩子一起在西安市太華南路中天錦庭小區居住。2016年,她從鄰居處得知,樓上金先生因工作調動,急於出售自己的房屋,於是聯系金先生看房,那是套建築面積為85.44平方米的毛坯房,“我想著買來自己住,孩子住樓下,挺方便。”
2016年11月5日,買賣雙方在中間人的見證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一式三份,買賣雙方、中間人各持一份。合同約定,夏女士購買金先生名下的中天錦庭小區的毛坯房一套,總價款為53萬元。簽完合同後,購房合同、契稅發票等房屋所有手續也均移交給了夏女士。
合同還約定,先付30萬元,辦理過戶手續時再支付尾款,“當時,房產證還沒下來,我們說好的,房產證滿兩年後,賣家及時協助辦理房屋過戶各項相關手續,在房屋所有權證下發之日起三年內,雙方辦完過戶手續。”夏女士說。
賣家不配合過戶 還申請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當日,夏女士即通過中國建設銀行手機銀行向賣家轉賬第一筆購房款27萬元,2017年1月11日,夏女士按照合同約定向賣家支付第二筆購房款3萬元。
簽訂合同當天,賣家金先生即向夏女士交付了房屋鑰匙,並一起向物業提交買賣合同復印件。2017年,夏女士把房子裝修後入住至今,期間的物業費、水電費、暖氣費等費用均由夏女士承擔。
2017年6月28日,這套房子的所有權證下來了,2019年6月已滿兩年,具備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條件。夏女士曾多次聯系金先生要求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對方均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6月28日,房產證已滿三年,金先生仍未配合我辦理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期間,他曾表示說,房子賣便宜了,讓我給補50萬,我沒同意。”
夏女士說,2016年,她買的時候,也是按照市場價買的,當年原本在其他樓盤預定了房,想著這裡方便,就把那個房退了。
夏女士沒想到的是,7月7日,賣家金先生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曾出售的那套房屋。
買家稱 父母無法接受 所以要求返還房屋